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12號
原 告 龍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棟
被 告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合約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 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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