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佛教道友會
法定代理人 王立德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被 告 周元愷即三共木器行
李宏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99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80 萬
9,000 元【計算式:(6+3 )×201,000 (土地公告現值)=
1,809,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919 元,扣除已繳納
1,990 元,尚應補繳納1 萬6,9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