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陳貴烘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辰貴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柒佰伍拾萬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
,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肆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