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林陳發
林陳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鶯達企業有限公司、林陳村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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