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79號
SLDV,103,補,1079,201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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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林陳發 
      林陳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鶯達企業有限公司林陳村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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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鶯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