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67號
SLDV,103,補,1067,201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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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欽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澎盛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16351 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
  參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柒
  佰參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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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