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欽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澎盛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16351 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
參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柒
佰參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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