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62號
SLDV,103,補,1062,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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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友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台明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203,0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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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