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友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台明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203,0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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