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趙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琪、喬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伍佰叁拾肆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伍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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