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12號
SLDV,103,補,1012,201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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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黃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旅田徐鴻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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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