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柯錫章
相 對 人 張美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美黎(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柯錫章(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張美黎之監護人。指定柯維豐(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夫,相對人自民國60 年起因罹患精神病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 依法聲請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 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 為證。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精神科醫師游正 明前訊問相對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其對本院訊問內 容雖有回應,惟回答多為錯誤或答非所問之情;並審酌臺北 市立聯合醫院民國103 年10月2日北市醫松字第00000000000 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認:「㈠鑑定所見:⒈身體檢查:張 女身高154 公分,體重60.1公斤,營養狀況良好,肢體外觀 、行動無異常,無身體不適之陳述。⒉精神狀態:張女由夫 柯錫章、子柯維豐、媳姚美珠陪同來院,一同與鑑定人會談 ,意識清醒,儀容整潔,可依從家人指示就座,會談過程中 亦不曾出現明顯不恰當舉止,注意力尚好,應答速度未顯遲 滯,然回答內容罕能切題,僅可說出自己平日對丈夫、兒子 、媳婦之『稱呼』,無法說出各人『姓名』,亦無法說明與 丈夫、兒子、媳婦間之『關係』,自稱目前『24歲』。㈡結 論:張女係一『思覺失調症』患者,於初中畢業前即已出現 精神/ 行為異狀,至今逾45年,僅曾於62年5 月14日至64年 11月8 日期間中較密集接受精神科診療,其後近39年間大抵 皆由家人就近照顧。本次鑑定時,顯示張女受意思表示、為 意思表示之能力尚非完全喪失,然對於一己『存在狀態』之 『現實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財產』) 全然缺乏掌握 。循此,鑑定人認為,張女目前無能力辨識一己所為意思表
示之效果。」等語,有本院103 年9 月10日非訟事件筆錄及 上揭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因罹患思覺失調 症,致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能力雖未完全喪失,但已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又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 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 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 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 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 之1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既經宣告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本院自應依職權為其選定監護人。本院審酌聲請人 為相對人之夫,彼此關係密切,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存在, 適於執行監護職務,且受監護宣告人之母張江桂花、兄弟姊 妹張慶明、張秉裕、張清森、張美香、子女柯維豐、柯秀玲 等人亦均同意由其擔任監護人(見卷附之同意書)。本院審 酌上情,因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較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人 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另本 院參酌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子女及上開親屬之意見,爰併 指定受監護宣告人之子柯維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五、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 ,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應會同柯維 豐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