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債 務 人 葉品妤即葉秀如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1.提出債務人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2.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1 年10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3.自101 年10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 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 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6.提出租賃契約,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 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 3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 申請)。
7.提出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