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7號
債 務 人 陳英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 提出債務人101 年7 月至103 年9 月薪資單、家族系統表、 債務人父母、子女、所有兄弟姊妹101 、102 年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3 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2. 提出債務人父親、所有兄弟姊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1 年7 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 說明債務人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及最近半年水、電 、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5. 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行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6. 說明債務人、父母、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 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7.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8. 說明債務人父、母實際居住地址,渠等每月收入狀況,於何 時退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 。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 流向。
ꆼ 提出債務人現任職處所之在職證明書,任職期間所有薪資明 細及陳報入帳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