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4613號
SLDV,103,司票,4613,2014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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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613號
抗 告 人 楊御正
一、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謝政仁間因103 年度司票字第4613號本
  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預
  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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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