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613號抗 告 人 楊御正一、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謝政仁間因103 年度司票字第4613號本 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預 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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