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莊東隆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原 告 莊精誠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莊耀民、張立忠、魏鄭純環、魏俊雄間聲
請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民事起訴狀僅經原告莊東隆簽名及蓋章,原告莊精誠
則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應補正經全體原告簽章之起訴
狀。
(二)原告莊東隆陳明為原告莊精誠之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委任
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