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01號
SLDV,102,重訴,201,201410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莊東隆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原   告 莊精誠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莊耀民張立忠魏鄭純環魏俊雄間聲
  請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民事起訴狀僅經原告莊東隆簽名及蓋章,原告莊精誠
   則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應補正經全體原告簽章之起訴
   狀。
(二)原告莊東隆陳明為原告莊精誠之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委任
   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