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43號
SLDV,102,訴,543,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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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3號
原   告 展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生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複 代理人 周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被   告 中怡蘇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煒
被   告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元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八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89 年度台抗字第476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貨款,被告中磊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磊公司)以其對原告有另一批貨物瑕疵 之損害賠償債權存在而主張抵銷,且被告中磊公司已於另案 即本院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80號給付貨款民事事件 中,提起反訴請求給付,主張因原告給付瑕疵而受有損害, 請求原告賠償等情,經本院內湖簡易庭以102年度湖簡字第 180號判決被告中磊公司敗訴,嗣被告中磊公司不服,提起 上訴,現由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168號給付貨款民事事件 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為避免本件被告 中磊公司主張之債權是否存在,及倘若債權存在,其債權金 額若干,將來判決認定相歧異之情形,且因本件訴訟被告中 磊公司主張之債權是否存在,即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本 院認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8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確定 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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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怡蘇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