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偉杰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刊登
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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