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54號
SLDV,102,建,54,201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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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4號
原   告 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能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詹奕聰律師
被   告 勢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琇琇 
被   告 富淵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二被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賴立勛即賴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15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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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勢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淵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