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4號
原 告 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能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詹奕聰律師
被 告 勢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琇琇
被 告 富淵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二被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賴立勛即賴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15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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