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3年度,322號
SLDM,103,審附民,322,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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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22號
原   告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安
訴訟代理人 林慶嘉
被   告 夏英龍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審易字第1752號妨害秩序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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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