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貢寮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國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本賢等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46號確認
會員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萬0,50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