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何金珠
被 告 俞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之103 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
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