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86號
KLDV,103,補,586,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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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何金珠
被   告 俞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之103 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
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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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