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被 告 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之103年度司促字第771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
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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