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32號
KLDV,103,家訴,32,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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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32號
原   告 洪增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芊聿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 分別於103年8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轄區派出所,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據以計算,已於103年9月5日生送達效力, 以及於103年9月24日轉至台北體育場郵局81-1236號信箱, 惟因代領逾期而遭退回。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 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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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