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3年度,1841號
KLDV,103,基小,1841,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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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小字第1841號
原   告 ꆼ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莊家雯(原名黎家雯)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家雯(原名黎家
  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567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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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ꆼ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