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12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沈泰昌
温培安
龔芷儀
被 告 李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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