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3年度,128號
KLDV,103,司簡調,128,2014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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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弘昌林美霞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間就基隆市○○區○○段○ 000地號 土地及同段第2835建號建物,於民國(下同)96年8月3日以夫 妻贈與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 相對人郭弘昌名下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法律行為,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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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