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
債 務 人 邱孟川
代 理 人 陳瑞和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乙○○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以102 年度消債 更字第6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 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太星工程企業有限 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等件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 人於民國103 年9 月16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 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 月為1 期,分72期清償,1 至49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96 6 元,50期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增加為10,966元,總清償 金額為544,552 元,清償成數為33.99 %。本院經審酌下列 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任職於太星工程企業有限 公司之薪資收入外,尚有坐落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 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有部分4 分之1 價值為4,725 元及20 04年出廠之汽車一輛(車牌號碼:00-0000 ),有債務人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太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出具之在職證明書附卷可稽。查上開汽車距出廠年份達10年 以上,已逾經濟部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定耐用年限, 應認該等車輛已無殘餘價值。次查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之受償總額約為544,552 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374,800 元,扣除前二年內之必要生活費 用432,000 元後,係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 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
㈡再者,債務人目前係任職於太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擔任臨 時搬運工一職,每月依工作量發給工資,每月工資皆不固定 ,其薪資結構於未扣除勞保費前,並加計全勤獎金、加班費 及工作津貼(無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三節獎金)後,平均 每月之固定收入為23,100元,有債務人所提太星工程企業有 限公司出具之薪資單(見消債更卷第38至40頁)及該公司10 3 年7 月17日函在卷可憑。此外,債務人並無投保個人商業 保險,亦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此分別有法務部高額壽險 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基隆市安樂區公所覆函附卷可稽。 ㈢查債務人育有1 名未成年女,現年為16歲,而債務人與前配 偶兩願離婚,雙方約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均歸由債務人 之前妻行使,有該名未成年女之司法院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考。然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 因離婚而受影響,未任親權一方仍應負擔扶養義務。又債務 人每月扶養費之支出是否合理,可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其未成年女居住於基隆市安樂區,依 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03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0 ,869元,則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子女扶養 費與債務人之前配偶平均分擔後,該名未成年女之扶養費以 5,000 元列計。另該名未成年女無財產資料,亦未領有社會 津貼、補助,有該名未成年女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及基隆市安樂區公所覆函在卷足憑。是以,該名未成 年女之扶養費以5,000 元列計,尚屬合理。 ㈣另債務人於103年7月25日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關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狀況欄中記載扶養費8,000 元, 經本院於同年8 月19日訊問債務人時,債務人稱扶養費係包 含其母親及小孩的總額,並於同年9 月16日提出更生方案暨 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時,已自行刪減其母親之扶養費3,00 0 元,承上㈢說明,債務人僅以未成年女之扶養費5,000 元 列計,應屬合理。
㈤綜上所述,依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7,200元,其中包括膳食費7,00 0 元、交通費1,500 元、勞保費200 元、家中固定支出3,50 0 元及子女之扶養費5,000 元。是如以債務人之每月固定收 入23,100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17 ,200元後,其已將剩餘之金額以多於十分之九即每月提出5, 900 元用於清償債務;另債務人亦同意將其所有坐落基隆市 安樂區崇德路36巷27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有部分4 分之 1 價值為4,725 元分期提出清償,尚稱合理,而其未成年女 於107 年11月成年,債務人亦同意於該名未成女成年後,將 所列扶養費悉數用以清償債務,亦足認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 債務,已為履行更方案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㈥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 偏低;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謀新職以增加收入等 為由。惟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 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 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 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 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 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 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 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 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 、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盡 力清償與否之客觀依據。故債權人徒以上開理由表示不同意 更生方案云云,顯然於法不合,自難採憑。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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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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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1至49 │
│ 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5,966元,50期至72期清償額為10,966元,共計72期(上開金 │
│ 額已包含將債務人所有坐落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有部分│
│ 4分之1價值為4,725元分期提出清償)。 │
│二、給付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 │
│ 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
│ 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 │
│ 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602,063元。 │
│四、清償總額:544,552元。 │
│五、清償成數:33.99%。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
│ 一期。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 │
├──────────┬──────┬─────┬─────┬──────────┤
│債權人名稱 │ 債權總額 │第1 至49期│第50至72期│ 備 註 │
│ │ (新臺幣) │每期受償金│每期受償金│ │
│ │ │額 │額 │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 124,729元│ 464元 │ 85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929,030元│ 3,460元 │ 6,359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 170,140元│ 634元 │ 1,16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 151,972元│ 566元 │ 1,04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226,192元│ 842元 │ 1,548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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