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701號
KLDV,103,司促,9701,201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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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江衍祥
債 務 人 張蕙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江衍祥張蕙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
  參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衍祥於民國(下同)97年間至101年間邀同債
    務人張蕙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下同)396,725元,並約定
    自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
    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債務人
    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
    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
    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江衍祥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373,58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蕙滿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衍祥、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73586│蕙滿   │3月12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衍祥、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3586│蕙滿   │4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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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