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339號
KLDV,103,司促,9339,2014101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3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王雨薇
      謝典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民國(下同)92年7月1日起變
    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
    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
  (二)債務人於101年間邀同債務人謝典弘為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
    下同)25,528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雨薇(原名王靜
    如)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3年5月9日起未依約履行,計
    尚欠本金23,418元及自10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和自10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
    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謝典弘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