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299號
KLDV,103,司促,9299,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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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2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賴湘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新臺幣(下同)93年6月30日向債權人請領卡
  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3年9月8日結帳日止,帳
  款尚餘新臺幣495,837元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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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