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2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賴湘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新臺幣(下同)93年6月30日向債權人請領卡
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3年9月8日結帳日止,帳
款尚餘新臺幣495,837元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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