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222號
KLDV,103,司促,9222,2014101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222號
債 權 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代 理 人 賴秋文
債 務 人 陳庭居
      謝秀雄
      陳見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零肆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