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222號
債 權 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代 理 人 賴秋文
債 務 人 陳庭居
謝秀雄
陳見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零肆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