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104號
KLDV,103,司促,9104,201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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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10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芸
債 務 人 簡富村
      簡水龍
      簡平坤
      簡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
  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延遲利息。
二、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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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