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058號
KLDV,103,司促,9058,2014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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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0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謝俞朴
      謝明堅
      董愛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謝明堅謝俞朴(原名謝建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參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董愛苓謝俞朴(原名謝建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俞朴(原名謝建平)於(1)民國(下同)91年間
    邀同債務人謝明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新臺幣(下同)780,000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
    學業之日止,憑債務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
    用3筆,合計105,001元(2)謝俞朴(原名謝建平)於94年
    間邀同債務人董愛苓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額度800,000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
    ,憑債務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8筆,合
    計525,358元。
  (二)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
    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
    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
    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債務
    人自行負擔,利率(1)按債權人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
    款利率計息,嗣後,如經債權人與教育部重新議定時,
    自重新議定日起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計息,如因逾期依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103年8月28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
    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5固定計算。(2)按
    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
    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
    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103
    年8月28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
    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謝俞朴自99年7月14日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
    量]欄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
    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謝明堅董愛苓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05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明堅、謝│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5585 │俞朴   │1月14日起  │8月27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   │     │8月28日起  │      │五三六    │
├──┼───┼─────┼──────┼──────┼───────┤
│ 002│新臺幣│董愛苓、謝│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525358│俞朴   │1月14日起  │8月27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8月2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明堅、謝│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585 │俞朴   │2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董愛苓、謝│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5358│俞朴   │2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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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