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057號
債 權 人 基隆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游日興
債 務 人 劉麗玫
俞秋水
俞秋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伍佰肆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