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057號
KLDV,103,司促,9057,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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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057號
債 權 人 基隆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游日興
債 務 人 劉麗玫
      俞秋水
      俞秋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伍佰肆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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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