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0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孫陳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4年8月3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3年8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926,989元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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