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017號
KLDV,103,司促,9017,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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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0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孫陳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4年8月3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3年8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926,989元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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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