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005號
KLDV,103,司促,9005,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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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00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羅琪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參
  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0年7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
    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
    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5年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6,713
    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0,330元、預借現金2,960元、已
    到期之利息2,223元及違約金1,200元),雖經債權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33,290元自95年3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
    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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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