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974號
KLDV,103,司促,8974,201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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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97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林伯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肆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拾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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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