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80號
KLDV,102,訴,280,201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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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劉文健
      劉潤明
      劉潤德
      許劉瓊英
      許劉瓊瑜
      劉瓊瑩
      劉清秀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   告 劉李弘麗
      劉清榮
      劉珮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11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之理由:
一、依證人劉李弘麗之陳述,原告等人未曾向劉文恭表示系爭不 動產係借用劉文恭之名義登記,則原告等人究係於何時、何 地、以何方式提出要約,劉文恭又於何時、何地、以何方式 為承諾,兩造間就此彼此意思一致而得謂借名登記契約成立 ?
二、除系爭不動產外,其餘四間房屋之登記情形?及出賣後之價 金流向?是否均回歸公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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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