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3年度,25號
KLDM,103,侵訴,25,2014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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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良明
選任辯護人 吳伯昆律師
輔 佐 人 廖世驊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1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第三法庭,由受命法官進行勘驗。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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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