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08號
CYDV,103,訴,408,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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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告 陳秋明
      陳富枝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廖耿璋
被   告 陳茂松
      陳茂連
      陳茂池
      陳庠睿
      陳明忠
      黃春美
      黃明耀
      黃世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茂松陳茂連陳茂池陳庠睿陳明忠黃春美黃明耀黃世騏應分別將原告陳秋明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上,如附表二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陳茂松陳茂連陳茂池陳庠睿陳明忠黃春美黃明耀黃世騏應分別將原告陳富枝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上,如附表二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茂連陳茂池陳庠睿陳明忠黃春美黃明耀黃世騏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嘉義縣溪口鄉○○○段00000○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兩造及其他共有人所共有, 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48號判決分割確定,依共有人應有部 分比例計算,被告陳茂松陳茂連陳茂池陳庠睿、陳明 忠、黃春美黃明耀黃世騏分配面積減少196.39平方公尺 ,原告陳秋明陳富枝分配面積增加196.39平方公尺,而雙 方應找補之金額,以被告陳茂松等人公告土地現值加三成計 算找補,判決原告陳秋明陳富枝應補償被告陳茂松、陳茂 連、陳茂池陳庠睿陳明忠黃春美黃明耀黃世騏之 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38,268元,原告等應補償被告陳



茂松547,902元,各補償被告陳茂連陳茂池25, 818元,及 各補償被告陳庠睿陳明忠黃春美黃明耀黃世騏 7,746元。原告將應給付被告等人之款項分別向臺灣臺北、 新北、士林、嘉義地方法院辦理提存,如附表三所示,此有 提存書可證,原告既已給付各被告其應受補償金,原告之法 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不存在,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塗銷抵 押權。並聲明:1.被告陳茂松陳茂連陳茂池陳庠睿陳明忠黃春美黃明耀黃世騏應分別將原告陳秋明所有 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上,如附表二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 予以塗銷。2.被告陳茂松陳茂連陳茂池陳庠睿、陳明 忠、黃春美黃明耀黃世騏應分別將原告陳富枝所有如附 表一所示土地上,如附表二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 塗銷。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陳茂松則以:伊有領到錢,所以對原告之主張沒有意 見。
(二)被告陳茂連陳茂池陳庠睿陳明忠黃春美黃明耀黃世騏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抵押權為從物權,以主債權之存在為其存在之前提,故 如主債權因清償、免除、抵銷或其他原因而消滅時,則抵 押權自亦當然隨之消滅(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7號 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已因提存而消滅,業據 提出土地謄本2份、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判決書 及確定證明書和提存書8份(以上皆為影本)為證,堪信 為真實。
(三)復查被告陳茂松自認原告之主張,其餘被告於相當時期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 為自認,故原告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 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表一:
┌───┬─────────┬─────┬────────┐
│ 編號 │ 坐 落 土 地 │ 所有權人 │ 應 有 部 分 │
├───┼─────────┼─────┼────────┤
│ │嘉義縣溪口鄉柴林脚│ 陳秋明 │ 62230/124460 │
│ 1 │段123-1地號 ├─────┼────────┤
│ │ │ 陳富枝 │ 62230/124460 │
├───┼─────────┼─────┼────────┤
│ │嘉義縣溪口鄉柴林脚│ 陳秋明 │ 6080/128900 │
│ 2 │段123-34地號 ├─────┼────────┤
│ │ │ 陳富枝 │ 6080/128900 │
└───┴─────────┴─────┴────────┘
附表二:
┌───┬────┬────────┬─────┬───────────┬──────
│權利人│擔保債權│債 權 額 比 例 │擔保債權額│ 設定權利範圍 │ 設定義務人 │ │總金額 │ │ ├─────┬─────┤
│ │ │ │ │123-1地號 │123-34地號│
├───┼────┼────────┼─────┼─────┼─────┼──────
陳茂松│638,268 │ 547902/638268 │ 547,902 │ 全部 │1216/12890│陳秋明、陳富 │ │ │ │ │ │ │
├───┼────┼────────┼─────┼─────┼─────┼──────
陳茂連│638,268 │ 25818/638268 │ 25,818 │ 全部 │1216/12890│陳秋明、陳富 │ │ │ │ │ │ │
├───┼────┼────────┼─────┼─────┼─────┼──────
陳茂池│638,268 │ 25818/638268 │ 25,818 │ 全部 │1216/12890│陳秋明、陳富 │ │ │ │ │ │ │
├───┼────┼────────┼─────┼─────┼─────┼──────
陳庠睿│638,268 │ 7746/638268 │ 7,746 │ 全部 │1216/12890│陳秋明、陳富 │ │ │ │ │ │ │
├───┼────┼────────┼─────┼─────┼─────┼──────
陳明忠│638,268 │ 7746/638268 │ 7,746 │ 全部 │1216/12890│陳秋明、陳富 │ │ │ │ │ │ │
├───┼────┼────────┼─────┼─────┼─────┼──────
黃春美│638,268 │ 7746/638268 │ 7,746 │ 全部 │1216/12890│陳秋明、陳富 │ │ │ │ │ │ │
├───┼────┼────────┼─────┼─────┼─────┼──────




黃明耀│638,268 │ 7746/638268 │ 7,746 │ 全部 │1216/12890│陳秋明、陳富 │ │ │ │ │ │ │
├───┼────┼────────┼─────┼─────┼─────┼──────
黃世騏│638,268 │ 7746/638268 │ 7,746 │ 全部 │1216/12890│陳秋明、陳富 │ │ │ │ │ │ │
└───┴────┴────────┴─────┴─────┴─────┴──────
附表三:
┌───┬──────────┬─────────────────┐
│權利人│受補償金額及提存金額│ 提 存 書 字 號 │
├───┼──────────┼─────────────────┤
陳茂松│ 547,902 │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234號 │
├───┼──────────┼─────────────────┤
陳茂連│ 25,818 │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1049號 │
├───┼──────────┼─────────────────┤
陳茂池│ 25,818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3413號 │
├───┼──────────┼─────────────────┤
陳庠睿│ 7,746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3411號 │
├───┼──────────┼─────────────────┤
陳明忠│ 7,746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3412號 │
├───┼──────────┼─────────────────┤
黃春美│ 7,746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3410號 │
├───┼──────────┼─────────────────┤
黃明耀│ 7,746 │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758號 │
├───┼──────────┼─────────────────┤
黃世騏│ 7,746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340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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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