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27號
原 告 阮婷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政豪等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
產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
00元,尚欠新臺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