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郭豊益
被 告 郭財
被 告 郭𨦪
被 告 郭拏
被 告 郭騰霧
被 告 郭賜
被 告 郭天助
被 告 郭天配
被 告 郭師昆
被 告 郭金生
被 告 郭天庇
被 告 郭愠鐘
被 告 郭美惠
被 告 郭國興
被 告 郭丁在
被 告 郭地
被 告 郭芳南
被 告 郭政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財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514,512元(嘉義縣義
竹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2101.0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80
元×原告郭豊益應有部分45分之29=514,511.55,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提
起抗告;關於命繳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