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郭豊益
被 告 郭財
郭𨦪
郭拏
郭騰霧
郭賜
郭天助
郭師昆
郭金生
郭天庇
郭愠鐘
郭美惠
郭樹王
郭文通
郭國興
郭丁在
郭地
郭有昌
郭金龍
郭芳南
郭政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0,126元【以原告起
訴請求分割之土地持份面積及公告地價為準,計算式:7,795×
299/540×380=1,640,126】,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