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67號
CYDV,103,補,367,201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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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郭豊益
被   告  郭財
      郭𨦪
      郭拏
      郭騰霧
      郭賜
      郭天助
      郭師昆
      郭金生
      郭天庇
      郭愠鐘
      郭美惠
      郭樹王
      郭文通
      郭國興
      郭丁在
      郭地
      郭有昌
      郭金龍
      郭芳南
      郭政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0,126元【以原告起
訴請求分割之土地持份面積及公告地價為準,計算式:7,795×
299/540×380=1,640,126】,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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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