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61號
CYDV,103,補,361,2014102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楊杰文
被   告 李孔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