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59號
CYDV,103,補,359,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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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張水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灑金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58,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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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