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秦鄭家芳
被 告 秦龍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坐落嘉義市○○段○ 00○0地
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07之土地所有權及其上同段3742建號權
利範圍全部之建物所有權,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 2,179,328元【(4,926平方公尺×41,443元×707/100,000)
+736,000元=2,179,32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