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01號
CYDV,103,補,301,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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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王素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豊隆陳竹山呂陳花枝呂陳瓜、楊林文旦
楊慶章郭美惠楊慶男楊美娥黃秋璧陳南海黃陳金
英、蔡陳秋綿、楊益、楊呂守楊詳林楊祥得、楊祥世、楊清
華、陳楊阿嬌楊阿珠楊阿雪楊淑梅陳苡任、陳苡亦、陳
彥全楊銘豪楊逸欣楊孟佳黃世福、黃淑芬、楊惠澤、楊
惠超、楊淑娜、吳義、吳坤城、呂楊萬蓮、楊王麵、楊陳愛、楊
振龍、楊振芳、楊振茂楊振惠楊金英楊金枝楊德正、楊
明官、莊楊素真楊素琴林隆樹陳清河林玉秀、陳水淀、
林文生、陳振煌陳麗慧、陳麗雲、陳麗媚陳翠琴陳俊璋
陳俊霖、陳瑞雲許進瑞陳巧珂楊福全楊福雄楊榮利
周楊秀鳳楊麗香曾建偉、曾建中、曾琇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六
腳鄉○○段000地號土地由兩造共有,原告應有部分為18分之5,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ꆼ拾陸萬ꆼ仟捌佰陸拾壹
元(土地面積13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700元×持分5/18=
1,363,86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肆仟伍佰陸拾ꆼ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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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