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1號原 告 王素足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豊隆、陳竹山、呂陳花枝、呂陳瓜、楊林文旦、楊慶章、郭美惠、楊慶男、楊美娥、黃秋璧、陳南海、黃陳金英、蔡陳秋綿、楊益、楊呂守、楊詳林、楊祥得、楊祥世、楊清華、陳楊阿嬌、楊阿珠、楊阿雪、楊淑梅、陳苡任、陳苡亦、陳彥全、楊銘豪、楊逸欣、楊孟佳、黃世福、黃淑芬、楊惠澤、楊惠超、楊淑娜、吳義、吳坤城、呂楊萬蓮、楊王麵、楊陳愛、楊振龍、楊振芳、楊振茂、楊振惠、楊金英、楊金枝、楊德正、楊明官、莊楊素真、楊素琴、林隆樹、陳清河、林玉秀、陳水淀、林文生、陳振煌、陳麗慧、陳麗雲、陳麗媚、陳翠琴、陳俊璋、陳俊霖、陳瑞雲、許進瑞、陳巧珂、楊福全、楊福雄、楊榮利、周楊秀鳳、楊麗香、曾建偉、曾建中、曾琇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六腳鄉○○段000地號土地由兩造共有,原告應有部分為18分之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ꆼ拾陸萬ꆼ仟捌佰陸拾壹元(土地面積13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700元×持分5/18=1,363,86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ꆼ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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