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3年度,1095號
CYDV,103,繼,1095,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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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郭萬金快
聲 請 人 郭權霆
聲 請 人 郭權德
聲請人兼郭
權霆、郭權
德法定代理
人     郭明昌
聲請人兼郭
權霆、郭權
德法定代理
人     陳麗雯
聲 請 人 郭淑珍
聲 請 人 朱婉綺
聲 請 人 朱婉瑜
聲 請 人 朱冠華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郭萬金快郭明昌郭權霆郭權德郭淑珍朱婉綺朱婉瑜朱冠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陳麗雯)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而第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 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復為民法第 1138條、第1140條分別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 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 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 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 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 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 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 1176條所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郭武常之配偶、子女、 媳婦、孫子女,恐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債務無從處理及負擔



,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三、惟查:
㈠被繼承人郭武常(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民雄鄉○○村000鄰○○○0 號之6 )於103 年9 月20日死亡,聲請人郭萬金快郭明昌郭權霆郭權德郭淑珍朱婉綺朱婉瑜朱冠華分別 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孫子女,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郭萬金快郭明昌郭權霆、郭權 德、郭淑珍朱婉綺朱婉瑜朱冠華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 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合先敘明。
㈡至於聲請人陳麗雯係被繼承人之媳婦,非法定繼承人,是其 聲請拋棄繼承,亦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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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