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86號
CYDV,103,監宣,86,2014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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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許水杉
關 係 人 許阿部
相 對 人 沈美香
關 係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關 係 人 嘉義縣社會
      局局長
      翁章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5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關於嘉義縣縣長張花冠嘉義縣社會局局長翁章梁之記載,其張花冠翁章梁之部分應予塗銷;原裁定理由貳第三點文末並應增列:上述嘉義縣縣長嘉義縣社會局局長職務若有變動更易時,應以斯時在職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沈美香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 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關於嘉義縣縣長張花冠嘉義縣社會局 局長翁章梁之記載,其張花冠翁章梁之部分應予塗銷。且 因職務變動所在多有,爰於原裁定理由貳第三點文末增列: 上述嘉義縣縣長嘉義縣社會局局長職務若有變動更易時, 應以斯時在職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沈美香之監護人及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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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