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徐春福
相 對 人 徐阿雲
關 係 人 徐月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 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 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關於監護宣告事件,多發生在應受監護宣告之 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生活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應受監護 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 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以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立法理由甚明。又法院受理家事 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 ,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 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應受監護宣告人徐阿雲雖設籍於嘉義縣大埔鄉○○村○ ○○00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惟戶籍地址乃係戶籍法所 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而本 件應受監護宣告人實際係與聲請人同住於臺中市○○區○○ 街000號,且目前在臺中市童綜合醫院住院治療,聲請人聲 請本件會同鑑定之醫院為址設於臺中市○○區○○○道○段 000號,有載明上開居所及現所在處所之聲請狀可稽,本院 電詢聲請人是否願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亦回 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目前在臺中受照顧,同意送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較為方便,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足徵相對 人日常生活作息之地點應在臺中地區,依前揭規定及說明, 為便利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本件 應專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而聲請人亦同意並聲請移 送於該法院,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