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5號
CYDV,103,司執消債更,5,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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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昭文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孟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 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債務人 主張任職於瑪之蜜服飾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



32,737元。經查,債務人102年度薪資所得為391,323元,此 有債務人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 憑,則債務人102年度每月薪資平均約為32,610元(即391,32 3元÷12月,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債務人103年度1月至7月 每月薪資平均約為32,864元「計算式:(23,500元+35,750 元+32,906元+27,178元+32,034元+31,800元+36,966元 )÷7月+(年終獎金17,000元÷12月)=32,864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此有債務人103年1月至3月薪資條影本、103年4 月至7月薪資條正本在卷可參。綜上,債務人每月薪資約為 32,737元「計算式:(32,610元+32,864元)÷2」,是堪認 債務人上開主張應為可採。
(二)債務人主張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包括房租 8,000元、勞保費548元、健保費1,272元、水電費814元、電 話費500元、第四台費用500元、管理費440元、個人膳食費 4,500元、交通費1,000元、扶養費7,000元、瓦斯費約870元 ,共計25,444元,經查:
1、債務人之女為民國91年11月生,仍未成年,而需債務人扶養 ,依債務人所陳其配偶工作不穩定,亦積欠債務(本院103年 4月24日訊問筆錄參照)。經調閱債務人配偶101年度、102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配偶並無任何所得 、財產資料,是債務人配偶維持自己必要生活已屬勉強,故 對於教養未成年子女相關費用自無強令其分擔之理。復參酌 現今社會物價及日常生活開銷均呈上漲趨勢,則債務人主張 其每月負擔女兒扶養費7,000元,金額尚在合理範圍內,此 部分費用應予准許。
2、另債務人主張每月負擔房租8,000元、勞保費548元、健保費 1,272元、水電費814元、電話費500元、第四台費用500元、 管理費440元、個人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1,000元、瓦斯 費約870元,均為生活必要支出,且金額尚在合理範圍內, 此部分費用亦應認列。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每月應予認列之必要費用合計為25,444元 (計算式:女兒扶養費7,000元+房租8,000元+勞保費548元 +健保費1,272元+水電費814元+電話費500元+第四台費 用500元+管理費440元+個人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1,000 元+瓦斯費870元=25,444元)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薪資約32,737元,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每月必要支出25,444元後,餘7,293元(計算式:32,737元 -25,444元=7,293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 應變所需費用,是債務人提出7,000元清償,將其餘293元作 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即7,293元-7,000元=293元),仍



屬合理。另債務人尚有保單解約金約85,880元,此有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13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 在卷存查,是債務人願依更生期數分期清償,每期還款金額 可增加約1,193元(計算式:85,880元÷72期=1,193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從而債務人願意提出每月還款8,193元(計 算式:7,000元+1,193元=8,193元),以一個月為一期,合 計清償6年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589,896元,債務總清 償成數達7.65%,堪認其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依其 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四、依債務人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 案。又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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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之蜜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