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再微字,103年度,1號
CYDV,103,再微,1,2014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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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微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社團法人嘉義縣民雄中正大鎮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秀琴
訴訟代理人 崔海川
再審被告  林明傑
再審被告  林新益
再審被告  劉秉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1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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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